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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生管理科   时间:2022-09-03    点击:34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健全学生人格,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旁听生违纪的,依照旁听生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处理;试读生违纪的,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者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是指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纪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应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取消其参加学校评先评优以及评定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过失违纪的。

轻处分是指在原应给予的处分档次上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或者订立攻守同盟、作伪证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曾受过处分,又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严重违纪的;

(七)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到组织、策划或带头作用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试违规具体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欺骗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负责被殴打致伤者医疗等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打架或作伪证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侮辱、股打教职工者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殴打或在校外殴打他人者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减轻处分。对邀老乡、帮派聚众斗殴、打击报复他人及在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使用管制刀具者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砸酒瓶、餐具或不遵守用餐秩序等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三)因成绩、鉴定、毕业等原因对老师寻衅滋事或不尊重老师,行为恶劣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者,未经学校许可,私用各类家电者;

(六)在宿舍烧酒精炉、烧杂物和其它使用明火者;

(七)有意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数据线,破坏教室教学设备等公共设

(八)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或搬弄消防器材者。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品行极为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外租房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四)通过网络、短信、标语、大小字报、串联、聚众闹事、打砸抢烧等形式从事有损学校声誉或学校秩序的行为,从事有损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校园内乱扔垃圾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未经学校许可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校园主干道、校外等车流量较大道路进行轮滑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以各种方法冒领他人汇款、包裹、存款者,除退赔全部款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实习期间伪造处方签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实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许可,学生不得参与假期用工及返乡包车的组织工作,违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学生成立非法团体经取缔后仍然以非法团体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旷课:累计2天以上,警告;累计3天以上,严重警告;累计4天以上,记过;累计6天以上,留校察看。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纪行为,酌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章处分权限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工作处亦可与有关学院的通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部门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不得私自作出处理,应及时将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权限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由教务处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轻微违法事件,由保卫处调查;重大违法事件,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在查清事实和充分听取学生申辩,并正确适用有关处分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不允许在事实不清或没有听取学生申辩的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学生工作处牵头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提出拟作出的处分意见,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在审查违纪行为调查材料和听取学生申辩的基础上,依照职权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听证会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合议小组,经过合议后做出处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做出处理意见的工作人员如果和该学生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到处理的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可以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向该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提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由该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作出。

在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中辩、申请回避和投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必须听取该违纪学生意将 见,在已全面收集有关调查证据和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后根据完整的调查材料作交 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上述有关学生处分的文书档案至少应保存至学生毕业满一年以后。

第三十六条书面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的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受到留校察看(含)档次以下校纪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良好表现,学校在其处分期满后,可以根据学生申请解除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申请解除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于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总结,解除处分权限等同处分权限。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总结、所在学院的证明材料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解除处分意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仍有违纪现象不能达到处分解除条件的或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不得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学生表现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处分决定同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如有其它有关学生处分的校规校纪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