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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碧静   时间:2011-08-28    点击:2045次

为了全面了解在校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为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根据《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业警示是指针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生活、思想等原因影响到正常学业的情况,各学院安排人员通过与学生交谈,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并为学生克服困难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和询问自己的学业状况及学业警示结果。

第二条  学生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只是对学生可能留级、 退学、不能获得学位或不能毕业的一种提前警示。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二)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三)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某一课程缺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者;

(四)未请假缺课连续一周或一学期未请假缺课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四条  学业警示的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警示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了解和掌握全校学生学习的总体状况和学业预警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对学生考试成绩等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同时对全校学生学业警示情况进行综合协调。

(二)学院职责:每学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院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好学业警示,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学业帮辅工作。

1、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要对学生的学业警示信息给予高度重视,建立专业导师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管理。

2、每学期开学第3-4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院学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学业警示处理。将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仔细核对无误后,根据被警示学生的不同情形,分别填写《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单Ⅰ》或《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单Ⅱ》,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3、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要与被警示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指定一名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对其进行一对一帮辅,定期反馈信息。与被警示学生谈话,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帮辅学生要同时参加。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家长和任课教师共同督促、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困难问题。

(三)学生处职责:配合教务处检查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和辅导员(或班主任)开展学业警示的工作情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心理)素质等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和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业警示学生的转化工作,提高学业警示学生的转化率,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本办法,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帮辅记录以及《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单》存根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整理汇总并按要求归档。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按照本实施办法,拟定具体的学生学业警示帮辅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