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艺字〔2016〕10号
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九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交流等有关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旨在实现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具有高学历的人员及院领导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艺术专业特殊性,设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应人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艺术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4名(分别由分管美术与音乐专业教学的副院长及音乐与美术专业的教授或博士担任),委员会秘书1名(由艺术学院教学科研科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高职称、高学历或在某专业有突出成就的教师担任,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发展,具有参事、议事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出现学术不端行;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六)任职期间,科研成果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艺术学院教学科研科,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人才培养规划;
(三)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评定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和奖励;
(六)审议学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七) 讨论、审议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可召开1~2次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需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遇有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临时调查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对学术委员在委员会议中发表的涉及学科、个人和相关单位的言论应严格保密;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相关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艺术学院负责解。
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维勇
副主任委员:虞 斌 欧阳时来 杨 芷 王荇荇
委员秘书: 汤 艳
委 员: 胡有源 熊晓洁 吴 晖 张 弘
刘安民 李 苒 刘文杰 黄 淘
罗晓云 肖艳丽
九江学院艺术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送:各科室、各教研室
九江学院艺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